金屬處理設施

瞭解金屬處理設施如何受到監管,查看其減排計劃。

金屬設施包括鑄造廠、鍛造廠、金屬粉碎機及回收作業。這些設施既排放顆粒物,也排放臭氣。空氣局要求金屬設施遵守減少排放計劃,描述其減排操作和措施。

減少排放計劃

下面是 EMP 對灣區金屬設施的要求:

  • 每 12 個月期間處理 1,000 噸以上金屬的回收站和粉碎廠必須提交一份 EMP,並建立記錄顯示其是如何遵守該計劃的。
  • 只熔化清靜金屬或合金的鑄造廠和鍛造廠無需提交 EMP,但必須建立記錄顯示其符合該豁免條件。
  • 每 12 個月期間處理 1 噸以下金屬的鑄造廠和鍛造廠,無需提交 EMP
  • 每 12 個月期間處理 1 噸到 2,500 噸金屬的鑄造廠和鍛造廠,無需提交 EMP,但必須建立记录顯示其符合該豁免條件。
  • 每 12 個月期間處理 2,500 噸以上金屬的鑄造廠和鍛造廠必須提交一份 EMP,並建立記錄顯示其是如何遵守該計劃的。

空氣局提供如何制定 EMP 的指導和範例

公眾評論

新建金屬設施有 12 個月的時間提交 EMP 草案,以供公眾評論和空氣局批准。公眾有 30 天的時間評論 EMP 草案。已完成的 EMP(已隱去保密資訊)可以在下面的表格中查看。

條例 12 ,規則 13(鑄造和鍛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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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6 規則 4(金屬粉碎及回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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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要求截止日改變

管理局把報告規劃逸散排放減少和預防措施的截止日,延長到設施收到已批准 EMP 後 30 天。 條例 12-13 第 4.7 節和條例 6-4 要求 EMP 設施在 2015 年 5 月 1 日前提交報告,說明計劃在未来 5 年内實施的逸散排放減少措施、過程和流程。第 407 節的意圖,是為了讓設施在有機會瞭解管理局的建議後,制定減排和預防措施。延期後,設施有了充分的時間審閱管理局的建議,並確立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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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規資訊

415 749-4795 compliance@baaqmd.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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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0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