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 9 月 17 日,加州行政法辦公室批准通過了建立全州便攜設備登記計劃法規。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 (ARB) 根據本計劃接受設備登記申請。
該計劃下的許可必須由加州各地的空氣局頒發。允許的便攜式污染源操作員進入相關空氣局的轄區時,必須向該主管空氣局通報。
有關全州便攜設備登記計劃的申請表格可從空氣資源委員會的網站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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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02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