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局的設施風險減低計劃 (Facility Risk Reduction Program) 重點關注使附近居民和員工健康處於最高風險的現有設施。該計劃要求這些設施對重要的健康風險污染源實施技術上可行且經濟上合理的風險削減措施。
空氣局《第11條法規第18項規則:減少現有設施中有毒氣體排放的風險》(119 Kb PDF, 9 pgs, revised 2017/10/4)要求健康風險高於風險行動閥值的現有設施將健康風險降低至規定的風險行動閥值,或對所有健康風險的重要來源應用適用於有毒物質的最佳可行改進控制技術(Best Available Retrofit Control Technology for Toxics)。
空氣局正在利用最新科技對現有設施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Health Risk Assessment, HRA),以判定哪些設施超過第11至18條規則之風險行動閥值,以及哪些設施遵守了第11至18條規則之風險削減要求。
空氣局會確定優先級得分,以判定哪些設施必須進行健康風險評估。空氣局在年度許可更新流程期間,為各機構確定優先級得分。優先級得分是根據現場毒物排放清單、排放的空氣毒物之健康影響數據,以及現場至附近居民及場外員工的距離進行計算。若場所的優先級得分超出該得分閥值,空氣局將對該場所執行健康風險評估。
此前,空氣局在2020年發布了《第11至18條規則實施程序》 並在2018年發布了《實施流程圖》,但空氣局在完善設施風險減低計劃時已撤銷這些文件。
空氣局正在對《第11至18條規則設施風險減低計劃 》進行更新與完善。2024年2月15日 ,空氣局以虛擬方式召開了一次公開工作會,以討論多個專案並收集意見。其中包括更新的《第11至18條規則實施程序》(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IP) 文件草案和《第11至18條概念文件》 (Concept Paper)。該概念文件是《第11至18條規則修正案》制定過程中的第一步。在該文件中,空氣局討論了可能有助於加快排放清單審查(制定HRA的關鍵步驟)、HRA流程和風險削減計劃 (Risk Reduction Plan, RRP) 批准步驟的規則的潛在變化,以及可能改善第11至18條規則實施的其他變化。 《實施程序文件》草案和《概念文件》的公眾意見收集截止時間為2024年2月29日。
更新後的《最終規則實施程序》文件現已發布,同時發布的還有對實施程序草案和規則修訂概念文件所提意見的回應 (Response to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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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第11至18條規則實施過程中的透明度,空氣局將定期與感興趣的利益相關者舉行會議,以說明程序、回答疑問,並提供排放清單審查狀態、健康風險評估、風險削減計劃審查,以及風險降低措施進行情況的資訊。利益相關者還可以向空氣局通知有關第11至18條規則行動的教育或資訊需求或公眾關心的問題。
空氣局將召集爭端解決小組 (Dispute Resolution Panel) 來解決產業、大眾,以及空氣局之間針對特定設施實施第11至18條規則時可能出現的爭議。 該小組將處理的事務類型包括:使用的庫存、毒性空氣污染物排放因素、排放計算方法、空氣分散模擬假設、合規時間演示中涉及的技術可行性或經濟負擔,或確定適用於有毒物質的最佳可行改進控制技術 (Best Available Retrofit Control Technology for Toxics, TBARCT)。
Last Updated: 202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