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局、加州,以及聯邦空氣毒物管理議案透過鎖定特定污染物,或要求監管特定類型的排放污染源,以減少空氣毒物排放。
以下當地管理措施適用於特定有毒化合物或特定污染源類型。
該空氣局法規為幾種有害空氣污染物和活動設定了排放和/或效能標準。
下列控制措施旨在於當地乃至全國範圍內減少毒性空氣污染物 (TAC) 排放。
加州空氣毒性污染物法案衍生的全州移動和固定有毒空氣污染物 (Airborne Toxic Control Measure, ATCM) 控制措施。
該法案確立於1983年,制定了識別和監管TAC的程序,以保護公眾健康。
為響應公眾對TAC排放問題的擔心,於1987年採用該計畫,要求設施向空氣局報告其排放情況。
聯邦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衍生於潔淨空氣法案。
聯邦法律旨在在全國層面上控制空氣污染。該法律要求美國環保局制定並實施相關法規,防止已知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空氣傳播污染物危害公眾。
Last Updated: 2020/4/17